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直接结算率到2025年底前提高到70%以上

一个目标 结算率 到2025年底前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 公立医院提高到95%以上两个提醒 慢特病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首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无需再办理慢特病跨省备案 若是非直接结算病种和非定点医疗机构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四种情形 异地长期居住 『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

一个目标 结算率 到2025年底前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 公立医院提高到95%以上两个提醒 慢特病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首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无需再办理慢特病跨省备案 若是非直接结算病种和非定点医疗机构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四种情形 异地长期居住 『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不超6个月 临时外出就医 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转诊急诊 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 急诊抢救 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 可按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两种方式 『掌上办』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 陕西医保服务平台App等 线下办理 携带申请资料到参保地医保服务窗口办理

为不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和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和省内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日前,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
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直接结算率到2025年底前提高到70%以上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直接结算率到2025年底前提高到70%以上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2025年前

公立医院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率提高到95%以上

《实施方案》提到,到2025年底前,全省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能力显著提升;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其中公立医院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率提高到95%以上;普通门诊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坚持动态调整、依规纳入,使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对群众需求大、各统筹区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按规定逐步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等经办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异地就医费用手工报销基本实现线上线下通办。

《实施方案》提到,统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和参保地待遇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及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参保地和备案地双向同等医保待遇享受机制;各统筹区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就医,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

跨省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按规定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一并列入核查范围;我省参保人员在就医地无等级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视同为一级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开通居民和职工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执行参保地待遇支付标准。

此外,取得参保地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且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其就医费用可在就医地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

非直接结算病种和非跨省门诊慢特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就医费用回参保地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可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每个县至少确定1家能够开具跨省异地就医转诊证明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权限同步下放至已确定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即参保人员未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或个人在本统筹区内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时,已登记的备案信息长期有效。

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通过个人承诺制进行备案的参保人员,有效期为3个月。

3个月内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接续享受“长期”有效期限。

3个月有效期内,承诺人未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即终止其备案有效期。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有效期满后按本规程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出院结算前补办跨省异地备案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自费结算后,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可通过App、小程序等渠道

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陕西医保服务平台App等渠道,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也可携带申请资料到参保地医保服务窗口办理。

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区住院和门诊就医时均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

取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跨省异地就医使用备案。

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使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结算。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首次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无需再办理门诊慢特病跨省备案。

参保人员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参保人员到海南、西藏等省级统筹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统一参保人员跨省转诊就医。

参保人员应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跨省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向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参保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病情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需要转诊时可通过不同形式安排转诊,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

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不得以保证本地医院就诊率为由限制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备案;不得以医保基金紧张为由限制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备案;不得以医共体总额预算为由限制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备案。

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

在统筹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实施方案》提到,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统筹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基本医保基金。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跨省和省内预付金。

每年1月底前,国家级和省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两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并确认当年预付金调整额度。

国家级经办机构核定各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省级经办机构分别核定各统筹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

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分别由国家和省级经办机构进行清分,按月全额清算。

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由参保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

省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要求,协同做好清算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

省内异地就医清算资金由省级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结算专户进行资金划拨。

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根据清算资金收付按月及时足额拨付至本地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

划拨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华商报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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